东莞 - 如何进行初创型企业顶层架构的设计?
我们了解了我国各商事主体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和税负负担,下面,我们总结一下,不同身份股东投资设立不同注册形式的商事主体的利弊。
(1)自然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投资形式。
(2)自然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再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3)自然人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有限合伙企业再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三种顶层架构设计,分别有何利弊呢?
一、自然人直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普遍选择的方式。该架构方式的主要优势在于控制力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相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风险小,适合初创企业。
自然人股东从设立的公司取得分红,公司先要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个人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40%,税负较高。自然人转让股权,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自然人持有的是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的股票,股东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国家鼓励股东长期持股,持股一年以上,股息红利免税。 但是,自然人成立有限公司,出现公司财产混同,出现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该架构的法律风险。
公司上市必须将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时,往往需要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如果个人持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
二、自然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一家A有限责任公司,再由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家B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就在A、B之间设置了隔离墙。如果B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由A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股东隔离在风险之外,B公司债务偿还不会波及自然人股东的个人及家庭财产。
更重要的是,A公司从B公司取得利润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有利润要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自然人股东不分红,A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众多子公司,子公司盈利后分红给A公司则无需缴税。
该情形即常见的集团公司模式,A公司类似于钱包,所有收益均归入A公司,A公司还可以继续投资。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产物,其在治理结构、资本利用效率和投资风险控制方面都具有优势,特别是公司之间持股等母子公司、法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收入税负,公司间以股权支付的并购,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等制度安排都具有比自然人直接持股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有未来集团化考虑,可以在不同经营领域不断投资成立新公司,形成企业集团。特别是形成以母子公司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企业内部管控关系,利用股权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手段,实现集团内部资源整合,有利于集团战略发展规划。
但这种架构也有缺点, 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如果A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可能波及B公司,因为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可以被拍卖、执行,从而B公司股东变更,控制权变化引发B公司管理层震荡,影响公司经营。如果A公司上市,主营业务突出,还需要剥离B公司的相同业务,增加上市成本。
三、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和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B有限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再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架构一般出现在投资基金向实体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形,或者公司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其优势在于:
第一,机制灵活,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吸收大量资金;
第二,激励员工人数多,放进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提高公司决策效率,避免员工直接持股时发生股东间矛盾,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第三,普通合伙人可以较小的投资额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保障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
第三,税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则合伙人缴税更低。
张三、李四、王五是好朋友,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人都是某市汽车协会的会员。因为项目非常好,三四十个会员单位都想参与,加入公司。
问题来了:
协会人数众多,最多只能参加50人,且都做公司股东直接持股的话,股东会开会相当繁琐,而且很难形成有效决议,决策效率受到影响。
我们的顶层设计方案如上图所示:
首先,张三作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其个人(或妻子等关系密切之人)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张三再和C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家B有限合伙企业,由C公司担任B有限合伙企业GP(普通合伙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C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张三自己做GP,风险极大。通过C有限责任公司做GP,无限责任有限化,最大程度降低个人风险。即使C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坏结果是破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做到风险隔离。
第二步,鉴于A公司不想让众多会员都以股东身份进入公司直接持股,可让想投资A公司的人进入B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
间接持股有什么好处?
C有限责任公司即使仅持有合伙份额的1%,也可决定合伙企业事项,剩余99%合伙份额全部由张三代持,其他会员进入合伙企业,大家把钱都投进有限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入股到A有限责任公司。
如此一来,有限合伙企业依法最多可以有50个合伙人,决议由C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来决定,决定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不需要每次决定都通知合伙人来表决,由C有限责任公司说了算。即使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在有限合伙企业内解决,不会波及到A公司。此外,B有限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B投资到A公司的钱赚取的分红,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先分后税,根据合伙人身份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防火墙功能、过滤其他合伙人的表决权,提高决议效率,如果其他资源商、渠道商想进入合伙企业,也可以间接持股。此外,还可以增加多人入股的渠道,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只要不超过50人均可。
以上设计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根据企查查网站查询,蚂蚁金服即采用上述架构。马云在蚂蚁金服持股比例为1.88%,君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股97.19%,合伙企业再接收其他合伙人入股。
四、巧用股权出资规避风险
王总和小李持股阳光公司,阳光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因场地和环保要求,王总想在外省重新成立一家化工公司今后上市,王总预以阳光公司作为股东出资在外省成立新海公司。该投资规划因阳光公司以前是乡镇企业改制而来,如果后续上市,担心公司历史沿革存在问题造成上市障碍。若新海公司上市,也要审查阳光公司历史沿革,如果产权不清晰或存在法律问题,将直接影响上市。
此外,阳光公司和新海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化工企业风险较大,如果阳光公司经营不善,可能需要拍卖阳光公司持有的新海公司股权,进而使王总失去对新海公司的控制权。
我们通过股权出资的顶层架构设计解决了上述问题。
第一步,王总和小李先成立海洋公司,王总和小李以其持有的阳光公司股权向海洋公司出资,如此一来,阳光公司和海洋公司成为母子公司,海洋公司持有阳光公司100%股权。
第二步,海洋公司再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新海公司。
这样设计的优势在于:
1、将原先阳光公司和新海公司的投资母子关系变成现在的兄弟平行关系,阳光公司与新海公司是兄弟公司,阳光公司的风险不会影响新海公司,假设新海公司上市,历史沿革与阳光公司关联不大。
2、假设海洋公司上市,其作为母公司同时控制两个子公司,可以对两个全资子公司——阳光公司和新海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增加营收和利润额,加快上市步伐。
3、海洋公司作为阳光公司和新海公司的母公司,对阳光公司和新海公司的持股分红收益不用缴税,海洋公司可以作为投资公司横向纵向投资多个子公司,形成企业集团,做大做强。股权出资如果没有落实股权出资的工商登记,可能会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看一个股权出资的案例:
2003年,王先生通过招商引资立项开采煤矿,煤矿经营主体名称核准为山花煤业公司(尚未成立),前期做了地勘、环评、规划等十几个报告,办理了山花煤业公司的探矿证、采矿证以及土地证,投资上亿元。
2008年,新安公司和王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先生将尚未成立的山花煤业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新安公司,剩余20%股权作为股权出资成立新平公司,新安公司将其持有的山花煤业公司的80%股权出资到新平公司,新平公司全资控股山花煤业公司,山花煤业公司进行采矿经营。
这样合作安排的理由是:
由于2003年山花煤矿前期探矿权、采矿权均以核准名称的山花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故山花煤矿的经营主体必须仍然是山花煤业公司,上述股权结构可以使新平公司全资控股山花公司,同时以山花公司名义经营山花煤矿。新平公司是山花公司(煤矿)的全资母公司,取得山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权,其从山花公司(煤矿)取得的收益按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新安公司和王先生,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和共赢的商业目标。
由于彼时山花煤业公司尚未注册成立,新安公司和王先生无法通过股权出资成立新平公司,新安公司在和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新安公司全资成立了新平公司,由新平公司接管控制了山花煤矿。2015年7月王先生成立了山花煤业公司,但没有任何经营活动,采矿证等均掌握在新平公司手中,山花煤矿控制权和经营权均由新平公司取得,山花煤矿和山花公司形成“两张皮”,如下图。
这样的公司股权架构及经营设计的法律后果就是:王先生不能从法律上取得山花煤矿的任何收益权,由此和新安公司产生纠纷。
双方本可以通过下列步骤解决,以达到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股权安排合意:
1、新安公司将其持有的新平公司20%股权转让给王先生;
2、王先生将其持有的山花公司100%股权转让新平公司。
这样,就回归到合作之初的股权安排目标:新安公司和王先生各持有新平公司80%和20%股权,新平公司成为山花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山花公司取得的收益,通过新平公司给到新安公司和王先生两个股东。
但是,双方并没有进行上述工商登记变更,导致权益失衡酿成纠纷。
李子柒和杭州微念公司合作争议也是因为没有搭建好利益平衡的合作设计和股权安排,导致双方讼争。
因此,我们要了解不同的股权架构设计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商业目标安排一定要和股权架构设计相匹配并进行必要的主体登记和工商变更,以免商业目标落空引发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