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把握新公司法风向,解锁创业股权密码
新《公司法》新增修改200多个条文,其中影响广泛的重要改变有九点: 1. 股权、债权可作非货币出资形式;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即可,无需其他股东投票; 3. 转让未到认缴截止日期的股权,买方按期缴纳,卖方承担补充责任; 4. 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 5. 实缴制下,股东拒不缴纳出资将丧失股东权利; 6. 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 7.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8. 确立纵向与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9. 扩大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资料范围。 新公司法出台后,不少企业因第4点规定发布减资与清算公告,可见企业对此颇为焦虑,担忧高注册资本操作带来风险。其实,除减资、清算,做好股权架构设计来隔离风险,对公司长远发展有益。那么,新法下股权设计思路有何变化? - **股权转让未实缴责任加强**:按新法,转让未实缴股权,实缴责任转嫁给买方,若买方未按期缴足,卖方需担补充责任。 - **股权激励亦需评估出资能力**:新公司法实缴制下,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也需实缴,增加了企业家做股权激励的成本,连带财务、税务处理成本也上升。想做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的,要慎重评估出资能力;已做的,则需重新布局资金,满足实缴要求。 - **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新公司法新增该制度,促使企业完善股权架构规避连带责任风险,以往架构可能失效。例如,企业家A控股B公司,B又控股C、D、E公司,若C公司债权人证明B或A利用D、E滥用职权逃避债务、损害自身利益,D、E会和A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立法背景下,企业加强合规体系建设、设计好股权架构、巧用工具隔离风险,是未来生存发展大趋势。创业不仅要有成熟商业模式与稳定收入模型,金钱、精力、合伙人信任也不可或缺。合伙人信任层面,即便创业之初情投意合,一纸协议也是“共创未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底线,而股权比例设计、利润分配约定、注册资本考虑、合作退出机制,是合作创业起点。 1. **股权比例**:合作创业都会考量股权比例,不能简单按人数平均分配。创业合伙人分资源型、技术出资型、资金型等,应依各因素关键程度分配,确定大股东,防公司僵局。持股34% ,即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可行使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持股67% 则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但也需遵循《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2. **利润分配**:股权比例可让步,利润也可不按股权比例分配,但要注意:《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所以创业合作时,要提前约定利润分配,签《合作协议》并在《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盈利时召开股东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因为依据最高法指导案例审判观点,公司利润分配需经股东会决议,才转化为可请求的债权。 3. **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实缴出资时间最长5年,股东应依公司发展需求与自身出资能力,合理确定初始认缴数额、约定实缴期限及后续增资义务。注册资金可按“必须投入的成本(如置业、装修) + 预计盈利前产生的营业成本(营销费用、场地租金、员工薪酬等)”计算。 4. **退出机制**:创业途中合伙人可能中途离开,法定退出机制有股东转让股权与公司回购股权两种。转让股权是主要退出方式,按新《公司法》,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相关事项,其他股东30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无需额外同意程序。公司回购难度更大,需满足法定情形,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等,相关程序与法律适用更繁杂,详见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