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VIE架构之下的协议类型有哪些?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
通常指境外拟上市公司通过其间接控制的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简称“WFOE”)与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经营实体(OPCO)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协议,进而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报表的合并。
VIE 结构下,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WFOE通过VIE协议实现对境内实体公司的控制——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实现对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的控制,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VIE应用的主要情形
VIE主要用于国家对外商投资有限制(不允许外商控股或参股)的行业。实践中,基于国内产业政策对于外资的限制,互联网、传媒、教育等企业纷纷采取VIE模式绕开法律监管,进而实现境外上市,获得境外资本投资。
典型VIE的主要架构
(一)每个原始股东以个人名义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一般来说,每个股东都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BVI公司(其好处在于,注册简单,高度保密)。
(二)原始股东的BVI公司成立Cayman公司。
(三)由Cayman公司成立HK公司。
(四)由HK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五)由WFOE协议控制或购买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国内实体公司。
VIE架构下的主要协议
(一)转移OPCO实际全部经济利益的协议
1.《独家业务合作协议》(Exclusive Business Cooperation Agreement)
通过 WFOE与OPCO订立的独家服务协议,由WFOE向OPCO提供特定服务(具体服务范围因行业而异,但通常包括咨询或战略服务以及技术服务)。OPCO 公司就上述服务向WOFE 支付服务费。目的是为了将OPCO的经营利润转移至WFOE。
2.《独家业务经营协议》(Exclusive Business Agreement)
通过OPCO与WFOE达成的协议,OPCO授权WFOE全面独家地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负责,包括有权任免OPCO公司的董监高及其他公司治理事项。WFOE有权独家全面管理和处置OPCO的资产和现金流。
3.《资产许可协议》(Asset Licensing Agreement)
通过WFOE与OPCO达成的资产许可协议,WFOE向OPCO许可特定资产(通常包括知识产权),并收取使用费。协议通常会允许WFOE随时终止许可。设立该等终止权的原因是,如果OPCO的运营所依赖的资产是作为许可的标的,则WFOE可以获得对OPCO额外的控制权。
(二)有效控制OPCO的协议和文件
1.《独家期权协议》(Exclusive Option Agreement)
通过WFOE与OPCO及其股东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OPCO的股东(往往是OPCO的创始人)向WFOE或其指定人授予购买全部或部分OPCO股权的期权,购买价格往往约定为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在实践中会明确约定WFOE的行权条件和行权流程,对股东处分其股权的行为以及OPCO处分其资产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
2.《股权质押协议》(Share Pledge Agreement)
通过WFOE与OPCO股东达成的股权质押协议,OPCO股东向WFOE出质其股权,作为履行其他VIE结构协议的保证。股权质押协议通常包括出质人授权WFOE处分质押股权的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法律,股权质押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以保证股权的安全性。
3.《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
委托授权书是由WFOE、OPCO和OPCO公司股东签署。授权 WOFE 或 WOFE指定人作为其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就有关 OPCO 公司股权的事宜全权代表该股东行使相关权利。OPCO股东还需要承诺: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形式股东权利的情况下,任何其他人都不会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采取任何影响其履行义务的行动。
4.《借款协议》(Loan Agreement)
通过WFOE与OPCO各股东订立的借款协议,WFOE为股东提供借款,OPCO股东用该笔借款用于OPCO的出资或增资,促进OPCO的资本化和运营发展。借款协议通常包括还款方式的限制、加速还款条款,以促进OPCO结构整体的执行等。
5.《配偶承诺函》(Spousal Commitment Letter)
由OPCO股东的配偶签署其配偶现在和将来持有的 OPCO 公司的股权及其附带的任何权益是其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声明,该财产不构成其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在离婚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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