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无偿式的股权激励,要注意哪些要点?
在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为了加大激励力度,公司有的时候希望采取无偿的方式将公司股权给到激励对象,即激励对象无须支付对价即可获得激励股权。在公司希望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时,我们需要讨论以下四个问题:
(1)无偿进行股权激励的典型方式有哪些?
(2)无偿取得激励股权签署的合同(下称“授予文件”)的性质是什么?
(3)授予文件是否可以基于无偿而行使法定撤销权?
(4)激励对象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一
无偿进行股权激励的典型方式有哪些?
关于无偿进行股权激励的典型方式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激励对象可以在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获得激励股权,且激励对象还能享受激励股权带来的收益。为达到此目的,一般会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以增发新股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以取得分红履行出资义务
此种方式下,公司增发新股,激励对象以等于认缴注册资本的价格或者略高于认缴注册资本的价格认购公司的增发新股,并且约定,本应分配给实缴出资股东的分红按照公司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激励对象在没有支付任何的对价的情况下即可享受分红,当然,为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的出资义务,一般会约定激励对象据此取得的分红收益在公司的要求下优先用于其实缴出资。
方式二:公司老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激励对象
此种方式下,公司老股东(一般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给到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无须支付任何对价,即可享有收到的激励股权的全部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上述任一方式,在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授予文件(具体名称以签署的文件为准,该文件主要是对整个股权激励的过程进行的约定)中,除了约定激励对象可以无偿取得激励股权和享受股权的权益外,为了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一般还约定激励对象在无偿取得激励股权的同时,激励对象还要接受相应的条件限制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设定服务期、绩效目标、业绩承诺等。
二
授予文件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授予文件的性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路径:
裁判路径一:在无偿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下,尤其是方式二项下的无偿转让,由于赠与的关系相对简单,即转让方与激励对象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所以法院就将该股权转让协议认定为赠与合同。在最高院(2009)民二终字第43号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柴某生和李某辉签订了《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约定柴某生将股份无偿转让给李某辉,但李某辉应在雪某特公司服务五年,即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裁判路径二:在无偿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下,无论是方式一或者是方式二,虽然激励对象未支付任何对价即可获得激励股权,但是在股权激励过程中都会给激励对象设置一定的条件限制,尤其是在方式一项下激励对象还需承担出资义务(即使该等出资款项来自与分红的款项),因此法院会将该等无偿取得激励股权的合同认定为双务有偿的合同。
以方式二为例,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类纠纷案件十四大典型案例“方某诉兰某股权转让案”中,法院评论道:“...《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否需存在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实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对于合同中约定无偿转让的,也应结合股权转让双方的协议文本交易意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性质,不应直接认定为赠与合同。
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由员工免费获得本公司或关联公司股权的情况,应认为,该计划的实质是通过给予员工除工资薪酬以外的报酬来换取员工服务,因此,不应认定为赠与。”
对于以上两种裁判路径,笔者更加认同第二种即授予文件为双务有偿的合同。具体分析路径如下:
首先,结合无偿的股权激励的商业逻辑看,授予人(一般为公司、公司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激励对象均彼此了解“无偿”仅仅是一种形式,本质上还是股权激励,彼此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期待与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结合无偿股权激励的背景来看,授予人进行无偿股权激励的目的即是为了对激励对象过往对公司的付出进行奖励,也是对激励对象未来对公司继续贡献的期待,激励对象也对此表示理解和接受;
(2)不能仅仅只看授予文件中关于无偿取得公司股权的部分内容,应结合整个无偿取得激励股权的全套文件分析各方在协议文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偿股权激励整个程序中,授予人的义务主要是将激励股权无偿给到激励对象,但是同时激励对象为了无偿取得激励股权,还需要遵守授予文件的约定,如完成约定服务期的工作、业绩绩效达标等等;
(3)更有甚者,在授予文件会约定,如果激励对象未履行完毕授予文件中约定的义务的,授予人有权收回无偿授予的激励股权。上述种种内容都反映出,授予人在无偿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的时候,希望换取激励对象的劳动,而不属于单纯的赠与。
其次,授予协议中所约定的激励对象的义务是获得股权的对待给付还是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的义务呢?笔者理解,赠与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虽然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但是所附义务不得改变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所附义务与赠与标的的价值相比较应当是微小的,如果所附义务本身价值较大或所附义务接近赠与标的的价值或者超过赠与标的的价值的,所附义务不宜认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附义务”,该合同已经丧失无偿性。
最后,双务合同的核心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牵连性,而且给付和对待给付在价值上是相当的。具体到无偿的股权激励的情形下:
(1)在形式上,激励对象获得相应股权时,虽然未支付金钱或者其他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但是其取得相应股权的条件是在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或者完成约定的绩效,这个条件可理解为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的对价;
(2)在目的上,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以给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权同时对激励对象约定一定的限制条件,使激励对象长久且勤勉地为公司的利益而工作,该股权的授予是为了换取激励对象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二者之间具有牵连性,激励股权本质上与金钱支付的工资区别不大,不过是换了一种形式,但是都属于劳动报酬,是激励对象劳动价值的体现;
(3)在价值上,授予协议中约定的激励对象需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完成的绩效会使激励对象更加长久且勤勉地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激励对象其实承担了较大的义务,授予协议中约定的激励对象需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完成的绩效与激励股权的价值相比并不是微小的,因此授予协议更符合双务有偿合同的特征,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三
授予文件是否可以基于无偿而行使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规定为: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前述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两种法定撤销权,一是在未转移财产权利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二是在财产权利转移后,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结合第二部分的分析,由于授予协议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因此授予人并不是赠与人,因此,授予人并不能享有赠与所约定的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规定的一般情形,法定撤销权具体规定主要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在无偿的股权激励中,由于授予人与激励对象之间一般为长期合作的关系,如果激励对象没有发生上述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利用危困的情况,授予文件很难基于无偿而依据法律规定被撤销。
综上,在不被认定为是赠与合同的情况下,授予文件不可以基于无偿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同时,无偿股权激励未发生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利用危困的情况,授予文件亦不得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而以撤销。
四
激励对象未履行约定义务如何处理?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授予协议应当认定为双务有偿合同不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那么当激励对象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授予人寻求的解决路径不能是法定撤销权,那么授予人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呢?
笔者理解,从一般的股权激励操作而言,若激励对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一会采取的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回购、除名等方式,在无偿的股权激励中,授予人亦可同样的作出相应的安排,且激励对象在无偿的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基本是完全无对价取得股权的,设置条件可以更加严格。在设置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激励对象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可以从如下方面要求激励对象承担责任:
(1)授予人可以从违约的角度切入主张激励对象的违约责任,如激励对象给授予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授予人可以要求激励对象赔偿相应的损失;
(2)在满足授予文件终止的情况下,授予人可以主张终止授予文件,如是采用期权无偿授予的将不在授予;
(3)在满足授予文件解除的情况下,授予人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激励对象应配合无偿取得的激励股权完成返还。
综上,根据上述关于股东持股比例的有关规定,在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建议注意如下问题:
1、公司需注意无偿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多种,公司需要根据适合公司发展的情况进行选择;
2、无偿的股权激励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是赠与,因此在发生问题时,授予人无法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保护自身的利益;
3、在无偿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激励对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且避免产生过多的争议,建议在授予文件中详细约定激励对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或终止合同、赔偿损失、无偿取得的公司股权应返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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