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合伙人股权设计:在人性与商业间寻平衡
合伙人股权利益分配,与人性深处的贪嗔痴紧密相连,其中包含着贪婪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等心理因素。优质的合伙人股权产品设计,应是艺术与科学的融合,能够顺应人性的这些特质。 往昔,创始人独自掌控公司,100%控股是常见情形,股权设计并非必需。而如今,我们已迈入合伙创业的时代,这种模式更是互联网明星创业企业的普遍选择。 过去,股权分配的核心乃至唯一依据是出资额,“钱”成为主导变量。但当下,“人”成为关键因素。仅出资而不出力或少出力的投资人是否遵循“投大钱,占小股”,已成为判断其是否属于专业投资人范畴的重要标准。 曾经是创始人单干的模式,现在则倡导合伙人协同作战。以往利益分配是上下级模式,现在推崇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共享。过去职业经理人可自由选择离职,现在提倡合伙人相互扶持、共进退。 有的创始人宣称持有 90%股权,仅为团队预留 10%股权分配给未来的 CTO、COO、CFO 等,这种做法并非合伙创业,而是类似上级对下级的赏赐。还有创始人询问是否应让合伙人知晓彼此股权以及公司财务数据,这实则是在唱独角戏,并非真正的合伙创业理念。更有创始人自认为公司股权完全归自己,合伙人股权皆由自己分配,却未意识到合伙人也可另起炉灶,角色反转。也有创始人受《中国合伙人》影响,认为不应与好友合伙开公司,然而在创业途中,往往是老同学、老同事、老乡、好友甚至家人更可能追随,诸多成功企业如新东方三架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十八罗汉等都是好友合伙创业的典范。 具备创业能力与心态且经过磨合的人,可成为合伙人。人与人长期共事,既需情感联系,也需明确的利益关系。合伙创业意味着共享长期利益,秉持“共创、共担、共享”的精神。 当前,部分孵化器利用初创企业创始人对规则的不熟悉,以少量投资(如 20 万)妄图获取创业公司 55%股权;一些土豪秉持“谁钱多谁老大”的陈旧观念,投资 150 万便要求控股创业公司 70%股权;某些成熟传统企业孵化创业项目或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时,也热衷于控股创业企业。他们单纯追求股权数量,只着眼于自身历史贡献,却忽视公司长远发展所需动力,这种做法阻塞了优秀团队和后续资本进入公司的通道,限制了公司的发展规模。 实际上,股权占比有另一种考量方式。小米与阿里巴巴的股权架构,分别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核心创业团队、资本与核心战略资源提供了有效支撑。小米 1%股权价值 4.5 亿美刀,阿里巴巴 1%股权价值 20.1 亿美刀,但倘若公司缺乏价值,即便 100%股权也可能一文不值。马云虽仅持股阿里巴巴 7.8%,却仍能掌控公司并成为首富。有人认为阿里合伙人制是无奈之举且不应提倡,这实则是误解。KK 的《失控》倡导试验失控理念,而股权架构师常强调控制,但像百度、阿里巴巴、Google、Facebook 等互联网企业的 AB 股计划、事业合伙人制,实际上是在股东会与董事会顶层决策控制的同时,于底层运营发挥人的天性与创意,实现控制与失控的平衡。一家公司,唯有控制才能明确方向与主人,唯有失控才能突破创始人局限,实现爆发性裂变。 创始人若要控制公司,最直接有效的便是控股。公司初始股权架构设计首先要确定创始人持股数量,依据创始人核心创业能力集中度与团队构成,可分为绝对控制型(2/3 以上)、相对控制型(50%以上)与不控制型(50%以下)。即便不控股,也可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AB 股计划等方式实现控制,京东上市前采用投票权委托,上市后运用 AB 股计划,实现无缝衔接。 上市后,创始人持股比例有一定合理区间。如马云 7.8%、马化腾 14.43%、周鸿祎 18.46%、刘强东 20.468%、李彦宏 22.9%,谷歌的佩奇与布林分别为 14.01%与 14.05%,Facebook 的扎克伯格 23.55%,大致 20%上下较为常见。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理论难以精确计算各方持股数量,应从宏观着眼,构建模型,统一团队利益分配标准,使团队感受相对公平合理,避免出现致命结构问题。 股权是实打实的交易,股东出资获取股权,多适用于投资人或合伙人的资金股。限制性股权是公司给予股权,股东承诺未来服务期限或业绩,常用于公司合伙人或少数重要天使员工的人力股。期权则是公司的一种承诺,员工以服务期限或业绩为条件获取,一般适用于普通员工。 公司发放股权的目的是筛选出有创业能力与心态的核心创业团队。股权发放可相互印证,公司判断后给予团队成员股权,成员若愿意参与则表明其看好公司,且因自身投入会更积极投入。可依据团队成员风险偏好匹配工资、奖金、业绩提成、期权、限制性股权或股权。对于合适的合伙人,谈利益不会损害感情,反之则可能伤害感情。 遇到心仪合伙人时,需考虑如何谈利益。小米成立之初,雷军提出“软件 + 硬件 + 互联网服务”的铁人三项模式,其 8 位合伙人背景与商业模式高度契合。创始人应先明确公司未来商业模式与核心业务节点,进而确定合伙人团队构成,如此股权架构便应运而生,也能明晰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在互联网新经济时代,去中介化背景下需重新审视销售总监在合伙人团队中的重要性。 有些公司平分股权出现问题,根源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团队构成。“创始人 + 创始人”的架构如“曹操 + 刘备 + 孙权”合伙,无明确主导者,股权难以分配;而“创始人 + 合伙人”的架构如“刘备 + 诸葛亮 + 关羽 + 张飞”,股权分配则相对容易。 合理构建公司股权架构,创始人在寻找合伙人、投资人与员工时将不再困惑。例如有的朋友创业,一方出资 30 万,另一方出资 70 万,简单按 30%:70%分配股权。两年后业务虽有发展,但出现诸多问题:一是分配不公平,创始人努力却成小股东;二是未预留足够股权空间引入新合伙人;三是多家投资机构因股权结构不合理而放弃投资。可见公司早期股权结构不合理会阻碍投资人进入。部分创始人虽接受新观念重视产品、技术、运营而寻求合伙人,但其公司股权架构仍不合理,如存在决策层独断或结构混乱等情况。 创业合伙人身兼公司种子轮投资人、全职运营者与天使员工多重角色。作为投资人,合伙人获取小额资金股,建议互联网初创企业所有合伙人资金股合计不超过 20%。作为全职运营者,合伙人获得大额人力股,且与四年全职服务期限及核心业绩考核指标挂钩,若中途退出或业绩不达标,公司可按约定回购股权。作为员工,合伙人领取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