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股权结构:内涵、分类、问题与相关影响因素全解析
一、股权结构的定义与重要性 股权结构是指在股份公司总股本里,不同性质股份所占的比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它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根基,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展现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塑造出不一样的企业组织结构,进而决定企业的治理模式,最终对企业的行为表现和绩效成果产生决定性作用。例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表明合理清晰的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股权结构的分类 从股权集中度维度来看,股权结构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 股权高度集中型:绝对控股股东通常持有公司股份的 50%以上,能够对公司行使绝对的控制权。 2. 股权高度分散型:公司不存在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近乎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 10%以下。 3. 相对控股型:公司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有其他大股东,这些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处于 10%与 50%之间。 规范的股权结构包含三层含义:其一,要降低股权集中度,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其二,流通股股权应适度集中,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促使他们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效能;其三,要确保股权具备良好的流通性。 三、企业股权结构的普遍问题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日益成熟,众多企业追求 IPO,但不少企业因股权问题而折戟沉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企业创立初期的隐患:在创业起始阶段,对股东构成、股权比例缺乏深入且全面的考量,未对股权架构进行系统性的统筹规划。这可能导致受到不良股东的干扰而陷入内部消耗纷争;出现产权混乱不清的局面,难以确定上市主体;或者股权过于分散,在上市后极易遭受恶意收购的风险。 2. 国企改制民企的困境:由于受到多方利益博弈的复杂影响,改制过程不够彻底,遗留下诸多改制后遗症。例如造成新老交替困难重重,企业缺乏活力,股权分散问题突出,以及工会持股不符合上市规定等情况。 四、持股方式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1. 委托持股 - 内部委托持股常常引发股权架构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从过往案例来看,证监会重点关注委托持股的合理性。 - 内部员工持股:若公司内部职工股始终处于托管状态,并且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均已充分披露,还获得了相关部门“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和法律纠纷”的批文,那么内部职工持股就不会对公司 IPO 进程产生阻碍。 - 工会、员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有:拟 IPO 公司可采用合理价格向外转让股权的方式,或者在股东人数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手段进行规范。不过在此过程中需要留意估值问题,一旦估值失当,在转让时就可能引发矛盾冲突,进而对公司 IPO 造成不利影响。 - 委托个人持股:拟 IPO 公司能够通过在自然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来解决该类委托持股问题,但转让时务必确保价格合理以及转让行为真实有效。 - 信托持股:拟 IPO 公司可以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控制在 200 人或以内。 2. 股权质押 拟 IPO 公司若存在股权质押情形,极有可能导致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等状况,证监会会据此判定拟 IPO 公司的股权架构不合理,从而对公司上市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股权质押是指为保障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公司股东将手中股权出质给债权人或第三人。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拟 IPO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尽量规避股权质押行为,若确实需要进行,必须考虑质押比例问题。倘若质押比例过高,则需在上市前清偿债务或变更担保方案。 3. 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即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彼此成为对方的出资人并持有对方股权。虽然交叉持股有助于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强化公司间的合作关系,但也容易致使公司股本虚增。因此,证监会对于存在交叉持股情况的公司往往持怀疑态度。解决交叉持股问题通常有减资和转让两种方式。减资程序较为繁琐复杂,所以一般多采用转让模式。然而,转让也不能完全排除虚假增资的嫌疑,证监会更多地是从外部股权结构的形式层面来把握交叉持股的清理工作,而不会对资本是否充实进行实质性审核。需要注意的是,交叉持股不仅存在于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还涵盖公司大份额股东与其他公司的交叉持股情况。 4. 合理的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众多公司为留住核心人才,促使其与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进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而实施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证监会对拟 IPO 公司的基本要求是股权清晰稳定,在申报材料前股权必须权属明确,不存在不确定性,期权和回购或者限制转让条款必须终止。鉴于股权激励可能导致股权不稳定,所以在申报前必须终止。 拟 IPO 公司若要顺利上市,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确保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1. 搭建适宜的持股平台:构建持股平台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由于激励对象包含在持股平台内,持股平台的变动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直接冲击。同时,借助持股平台,公司能够最大程度地达成股权激励的目标。在持股平台内部,公司可以对被激励对象设置诸多限制,例如股票转让时间锁定、违约金或补偿条款的实施,以及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进行股权回购等。 2. 合理规划股权激励时间:公司只需在申请 IPO 前圆满完成股权激励实施工作即可。这就要求公司在最初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对股权激励实施的时间进行合理且精准的设定,确保在申请 IPO 前顺利实施完毕股权激励计划。 3. 对激励对象作出规定:倘若公司不得不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为保障已被授予股权激励的对象在公司 IPO 后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忠诚度与向心力,就需要对激励对象制定一些特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