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什么是交叉持股结构?交叉持股有什么好处?
什么是交叉持股结构?
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是指作为法人的企业互相进行投资,你持有我的股份,我持有你的股份,最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股权结构。
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可以将交叉股份分为以下5类基本形式:
(1)单纯型交叉持股。这是最简单的交叉持股结构,也就是说交叉持股只存在于A、B两家公司之间,比如说A公司向B公司投资50万元,B公司同时向A公司投资50万元,A公司和B公司就相互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种结构是交叉股中最基本的形式,下面的四种形式都是由它演变而来。
(2)环状型交叉持股。指的是各个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环状系统。如图3-13所示,对于A、B、C、D公司来说,AB间、BC间、CD间和DE间都相互交叉持股,彼此成为对方的股东,形成错综负责的股权关系。
(3)网状型交叉持股。指的是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如图3-14所示,A、B、C、D四家企业参与网状交叉持股结构,交叉持股关系存在。
(4)放射型交叉持股。是指以一家核心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之间则无交叉持股。如图3-15所示,A公司和B、C、D等公司相互持股,但是B、C、D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
(5)变形的放射型交叉持股。如图3-16所示,整个交叉持股结构中的核心企业是A公司,A公司与B、C、D、E等公司相互持股,与纯粹交叉持股不同的是,B、C、D、E等公司虽然不完全相互持股,但是确实存在个别的交叉持股。
在上述5种类型种,单纯型交叉持股、环状交叉持股和网状交叉持股不存在核心企业,他们之间不存在从属与控制的关系,因此这三种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横向型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和变形的放射交叉持股都存在核心公司A,A公司对于其他公司起着控制和主导的作用,这两种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纵向型交叉持股常用于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上述5种类型是交叉持股的基本形式,现实生活中的交叉持股是复杂的,有可能是5种基本形态种的一种,也有可能是几种基本形式组合,交叉持股的实际作用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
交叉持股对企业的有利作用主要体现为:
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防止企业被恶意并购;
分散各种风险,尤其是两个公司采用换股的方式各自进行多元化经营,以减少风险;
加强公司间合作,在相互持股企业的资金、技术、人事、销售、创新等方面形成协同优势;
在市场不健全时,降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成本。其中,防止恶意并购是交叉持股最大的作用。
凡事有利有弊,交叉持股固然能给企业带来上述好处。但是,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交叉持股和金字塔股权结构一样,也是一种“高效”地分离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股权结构。
案例解析
1元钱能控制多少外部资金
资本市场上,我们经常听到“以小搏大”、“四两拨千斤”的资本运作方法。那么,理论上我们用1元钱可以控制多少外部资金呢?
如图3-17所示,胡先生利用最简单的交叉持股方式注册了A和B两家公司。A和B两家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100元,胡先生作为自然人分别向两家公司投资1元,外部投资者C和D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投资49元,那么还有50元缺口从哪里来?
于是,胡先生让A公司和B公司相互投了50元,当然,注册时王先生可以提供所谓的“过桥”资金,也就是借50元给A,A对B投资50元,然后,B再对A投资50元,A再将50元还给胡先生。最后的结果是这50元只是账面资金有所体现,而实际上谁也没有出资。
那么,谁控制A和B两家公司呢?当然是胡先生。对于A公司来说,胡先生直接投资1元,又通过B公司投资50元,掌握了51%的股份,胡先生取得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同样,胡先生对B公司也控制了51%的股份。
最后胡先生只是直接投资2元,但却控制了外部资金98元。也就是说,胡先生的1元钱控制了49元。如果A和B是两家上市公司的话,胡先生还控制了两家市值各100元的上市公司。
在上述案例种,胡先生的1元钱控制了外部资金49元。如果将A和B公司的注册资金变为100万元,用同样的方法,只要保障自己的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之和大于51%,胡先生的1元钱就可以控制外部资金49.9999万元......以此类推,胡先生可以用1元钱控制上亿或者几十亿元的资金。
当然,这种情况在大多数国家是被法律禁止的。现实种常用的交叉持股情形有如下面的案例。
【案例】那种投资方式更为合适
A公司计划和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成立B公司,它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如图3-18所示,第一个投资方案是:A公司直接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其他投资者投资2000万元,那么B公司的注册资金是3000万元,A在B公司的股份是33%。
第二个投资方案是:在外部投资者对B公司投资20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变为2000万元,然后B公司再对A公司兔子1000万元。在这方式下,B公司的资本金总额放大的为4000万元,A公司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提高到50%,但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和第一种方案是一样的,只有1000万元,但是其却有50%的控制权。如果这样的投资行为循环往复,B公司的资本金和A公司对B公司的控制权就会被不断放大,这为进一步吸取借贷资金提供了便利。当然,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一种损害。
对于投资者A公司来说,无疑是第二种方案更合适。
通过上述案例中的两种投资方式的比较,我们发现:在投入同样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交叉持股可以放大控制权,同时削弱了其他投资者的控制权。在通过交叉持股构建的企业集团中,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整个集团的绝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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