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初创公司要这样设计股权架构才合理!
创业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讲都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很多创业的小伙伴们一直都会想找到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干一番事业,这是很多人憧憬的美好理想。但是,创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过程往往经历过艰难的奋斗和处理问题矛盾的历程。很多企业在初创阶段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比如公司股权如何设计?股权如何分配?以及如何进行公司治理,本文从创业务实的角度出发。帮助创业者快速进行股权设计及股权架构,动态进行股权调整。让每个合作的股东的利益都不会受到损失,同时以通过法律手段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如果初创公司是否设置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管理层,如果设置上诉三会一层的机制,那么我们要做就是平衡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
本文我们要探讨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企业股权生命九条线,是什么意思?
第二个问题是企业缺乏核心控制人,怎么调整?
第三个问题是初创企业为什么要合伙人?
第四个问题是股权架构的三种基本模型是什么?
一: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权九条生命线”的说法,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争相学习。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区别,不能区别情况,以至于曲解。
本讲即给大家做一下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安全控制线的详细解读,让大家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安全控制线——34%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释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
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五)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法律依据】无!
【提示】
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
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3、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六)临时会议权——10%
【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
2、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八)临时提案权——3%
【释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九)代位诉讼权——1%
【释义】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1、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果创始团队长期缺乏核心控制人搞平均股权会造成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是表决权问题,公司缺乏统一的声音。在公司准备进行重大决策时。如果没有核心控制人一槌定音。那么很有可能造成股东之间相互扯皮,导致决策一直不能拍板。这对初创企业来说是致命的错误。
第二个就是我的贡献与收益不平等。有的股东能力强,全职上班,一人撑起企业的半边天。有的不能坚持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还有的股东不上班,坐在家里数钱。干到年底分红时,如果每个人收益都一样,长此以往会造成股东们心里不平衡。
第三个就是对于投资机构来讲,这样的股权结构根本不适合投资。即使项目再好。刚投资机构看到企业没有核心控制人时,都会思考,再思考,最后往往就决定不投资了。
想解决这个问题要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还未成立。对于还没有成立的企业,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只要能尽量避免这种股权比例,或者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股权设计方案即可。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已经成立,甚至运行了很久。对于已经成立的企业,到底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只要有恒心就可以解决。
这里给出四种解决方法,供各位创始人参考方法,一也就是最好的方法就是协商。好比当年的海底捞公司,创始人是施永宏。以近乎于无偿的价格向另一位创始人张勇转让了18%的股权。从而打破了双方平等股权结构。最终将有完全控制企业2018年操作海底捞在香港上市。事实已经突破千亿大关,如果没有当初这18%的股权,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海底捞公司。方法二是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投票权委托协议。如果法律手段将某一股东的投票权或者表决权赋予另一位股东,从而解决企业没有核心控制的弊端。方法三,进行股权激励正方法比较公平,但是见效缓慢。一般都是一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在这种方法下,所有的股东都拿出股权放在期权之中。严格的业绩考核机制,按照激励周期贡献大小,最后进行股权的动态调整。缺点就是考核机制难以制定。方法四最后一种方法就是增资,这种方法纯粹就是比拼财力,谁有钱谁的股权比例就高。谁没钱最后股权就被稀释。缺点是需要股东花费大量金钱。并且增资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开股东会时,股东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创业合伙人的必要性。既然缺乏核心控制人,有这么多弊端,那么有的创业者会说,那我还是一个人,创业板就不要合伙人了。这样子想很危险,创业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一群人的战斗。曾经有这么一句话,叫做小时单飞,大事合伙,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为什么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限制在二至五十人?就是让创业者前期吸纳一些不同的合伙人。如果只有一个人,那就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这种一人公司是很难做大做强的。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里的合伙人是广义的客户,不单单指的是合伙企业,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等等。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合伙创业遇到事情可以一起商量,这样可以更全面的思考和处理问题。
在此,我给出常见的股权分配三种模式,供各位创始人参考。这三种模式虽然股权比例不同,但核心要点都是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
创业合伙人的优势:合伙创业资源更多些,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脉圈子和资源。可以整合资源,人才资源,相关的上下游资源,市场资源,渠道资源等;
合伙人之间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分担资金压力,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现金流问题,而有的合伙人正好可以在公司需要发展资金的时候提供帮助,不仅会锦上添花也会雪中送炭。
最重要的是创业失败或者亏损了,大家共同承担风险,对一个人来说没有那么大的打击或影响。
四:关于企业的三种股权基本模型
一元股权结构:直接按各自出资分割股权、分享股权决策权及分红权,这是最简单、较传统的股权架构类型。
一元股权架构这种是指股权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均一体化。
采用该种股权架构,看似简单地解决了股权分配的难题,但由于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只能根据其出资来确定,对于初创企业的创始人而言,其对企业控制权的掌握也缺少了自主性和灵活性,甚至很容易因企业融资或因他人恶意争夺企业控制权,或是其他的意外变故而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
在这种结构下,所有中小股东的权利都是根据股权比例而决定的。这是最简单的股权结构,需要重点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问题!
实际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
1、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
2、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
3、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的;
4、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分为50%的
二元股权结构:二元股权架构是指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之间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设计。比一元股权架构更灵活一些的,还有二元股权架构。二元股权架构在国外非常普遍,这种股权结构能帮助创始人和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这种架构设计,适合那些,需要将分红权给某些合伙人,但将决策权给创始人的多个联合创始人的情况。
例如Facebook 在IPO时的招股书中,已明确将股权分为A、B 股,扎克伯格通过大量持有具有高表决权的B 类股来维系对公司的掌控;二元股权架构的关键在于想好分别赋予两类股多少表决权,以及两类股分别通过怎样的方式授予公司的股东。
我国上市公司尚不允许采取这种二元股权架构,但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是为股东通过章程设定二元股权架构安排预留了空间。
多元股权结构:在二元股权架构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多个类型,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资源股东等等。针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整体性安排,以实现企业维护创始人控制权、凝聚合伙人团队、让员工分享公司财富、促进投资者进入等目标。
相对于前两种股权架构来说,多元架构能充分考虑企业各类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各类主体对企业本身的贡献等多方因素,来指导股权的划分思路,因此在此种架构下划分股权能有利于公司整体的快速发展,而不是个别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符合企业治理的需求。
多元股权架构设计的思路主要有三大步骤:
第一步:将公司股权这一大蛋糕首先分出投资人和创始人的份额;
第二步:考虑将剩余的蛋糕分给合伙人和员工,并且在合伙人和员工这两部分蛋糕中,再根据个人对公司的贡献细分每个人应得的股份;
第三步:查漏补缺,看按照前两步分得的股权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
企业股权设计不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股权设计将是一个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过程。
五:最后,我给出常见的股权分配三种模式,供各位创始人参考。这三种模式虽然股权比例不同,但核心要点都是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
第一种是创始人占70%的股权,合伙人占30%的股权。这样,创始人完全控制企业,同时合伙人相辅相成。第二是创始人占51%以上的股权,合伙人占49%的股权。合伙人要把部分的表决权给予创始人。让创始人的表决权达到66.67%以上。66.67是绝对控制。这里要注意,如果不做同股不同权的方案,51%与49%的股权比例是很危险的。第三是创始人占34%以上的股权,合伙人占66%的股权。第二种一样,这种也需要合伙人,要把股份的表决权给予创始人。让创始人的表决权达到66.67%以上。因为不做同股不同权,创始人仅有34%的一票否决权,也很危险。这里再强调一下:模式二跟模式三都做了同股不同权的处理。
在以后的章节中,我还会详细介绍实现同股不同权的几种方法,让创始人牢牢把控企业。另外,这三种方法只是最基本的设计,在此基础上,有的企业还会预留10%-20%的期权池。有的还会设置双层股权结构等等,这些都会在以后的章节中进行详细讲解。
六、股权设计是一个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股权架构设计的意义
股权架构安排是公司组织的顶层设计。股权设计核心是解决谁投资、谁来做、谁收益以及谁担责的问题。
股权设计需将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经理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绑定在一起,从而将股权价值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坐标,建立竞争优势获得指数级增长。
股权架构设计解决的不仅仅是分割股权比例的问题,而是要对创业企业生存、发展所需对接的各种资源,将这些资源合理地拼接利用起来,实现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赢局面。
(二)完善的股权架构设计在企业发展中的价值
1、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明晰股东之间的权责利,科学体现各股东之间对企业的贡献、利益和权利,从而使各股东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
2、合理并且稳定的股权结构及恰当的退出机制,有助于维护公司和创业项目的稳定;
3、在未来引资时,股权要稀释,完美的股权架构,有助于确保创业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
4、无论是主板、创业板还是新三板,均会要求上市标的股权结构是否明晰、清楚、稳定。完善的股权架构有利于企业顺利走向资本市场;
5、避免出现公司股权僵局或股权争议,以避免重蹈“真功夫”、“西少爷”等股权争议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