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概念与实施要点解析
股权激励中不可忽视的几个概念
在做股权激励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有几个概念: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窗口期、禁售期、授权日、可行权日。
授权日又称授予日,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的日期。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授权日必须是交易日,对非上市公司来说,授权日没有法律限制,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确定,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有限制的。 主要是防止激励对象通过控制信息披露从而操纵股价。因此规定了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以年报和中报披露前的一段时间内禁止授予股权激励。
香港创业板规定:在上市公司任何可能会影响股价的敏感事件做出决定和公布之前不得授予股权激励,特别是在初次公布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前一个月内不得授予股权激励,直至该报告公布后方可实施。另外,在向创业板提交上市申请前6个月内不得授予股权激励。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必须是交易日。
失效日指的是过了这一天,如果激励对象还没有行权,那么股权激励就作废,不能再行权。
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从授予日起到股权激励失效之日止的整个时间跨度,也叫股权激励的执行期限,在授予股权激励计划时,股权激励合同必须明确计划有效期限,股权激励必须在这个期限内执行,超过这个期限,股权激励计划就作废。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有效期越长越好,因为有效期长,对经理人的捆绑时间就越长,但从经理人的角度来看,有效期越长,其未来不可预测性越大,未来收益贴现到当期的价值就越小,对经理人的激励就越小。所以必须找到一个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平衡点,一般来看,一个人最容易出去创业的年龄段为35—45岁,因为这是一个人创业最容易成功的10年,无论从年龄、阅历、资源、人脉、精力和资金的积累来讲都有优势,所以这个年龄段的人很容易独立门户创办公司。也很容易被同行所挖角。所以股权激励一定要锁定这个年龄段的人群,过了45岁后,你赶他也赶不走了。因为他的失败成本可能会比较大,而且已经过了一个人一生中最好的年龄段。所以美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有效期大都在5-10年。中国公司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建议一般有效期为5年。上市公司法律规定有效期不超过10年,非上市公司对于有效期没有具体的要求。[7]
从授权日到最早可行权日这段时间叫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在授予之后,激励对象并不能马上行权,必须等到可行权日方能选择是否行权。这样是为了对授予对象进行长期捆绑,防止经理人获取投机性利润,如果激励对象在等待期离开公司,激励通常会取消。这样就加大了激励对象的离职成本,有利于留住人才。
等待期通常又与行权方式相结合:
1).一次授予,一次行权:即激励对象在约定时间内达到所约定的业绩目标,就可以一次性获得行权。这种模式在等待期的激励效果十分明显,一般常用于既定时间内想快速提升业绩的公司。
2).达成业绩后行权:在有效期内办成特定的业绩目标,就能行权。
3).一次授予,多次行权:比如授予激励对象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5年。第三年可行权100万股,第四年行权100万股,第五年可行权100万股。此时等待期也被分为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300万股。也可以第三年行权50万股、第四年行权100万股、第五年行权150万股。 前一种叫匀速行权,后一种叫加速行权。对于5年期的激励计划,一般建议等待期1-2年,对于10年有效期的激励计划,一般建议等待期3-5年。对于多次行权方式的选择,一般建议加速行权。
等待期结束后就进入行权期。可行权日到失效日之间,对于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可根据公司价值的变化以股价被动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时机行权。但必须在失效日之前完成行权。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来说,当经过等待期,进入行权期后。公司授予了一个可以在任意交易日行权,但是法律法规又在行权期内设了窗口期,激励对象又能在窗口期内行权,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窗口期是: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布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行权后,强制规定必须持股一段时间才能出售、转让。
激励对象可以对所持股份进行一次性转让或分几次转让。
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被激励对象能否通过努力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最终让股价超过行权价,在行权期内,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的价差来获利,否则,将放弃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