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企业上市股权架构如何设计?
无论是上市前的账务梳理、资产整合,到股份制改造,到IPO、到分红送股、到股票减持,每个环节都少不了税收的参与。因此当公司有了上市的念头时,就应该考虑到股权架构的设计问题。
对于拟上市的企业而言,其股东主要有三种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要做好股权架构的设计,必须先了解清楚这三种股东,从准备上市到减持退出,各个环节会涉及到的税种的政策。
下面我先分析一下以上三种类型的股东,以及在上市各个节点的涉税情况。
1自然人股东的的涉税情况
股改环节
资本公积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都必须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5年缴纳。
分红送股
◆ 上市前分红送股,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上市后分红派息,若持股时间超过1年,免个人所得税;
◆ 若持股超过1个月不超过1年,实际税负率为10%;
◆ 若持股不超过1个月,实际税负率为20%。
转增股份
股改后,以资本溢价转增股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某些地方的执行口径是只有上市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股份才不征税。
股权(票)转让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 股票转让的差价,扣除转让环节的税费,不能扣除利息,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购买方或者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2优点&缺点
优点:
容易操作,减持便捷,利润所得直接归属个人,上市后,减持股票不必缴纳增值税,税费成本较低。
缺点:
◆ 前期税费较重,尤其是股改环节,可能要提前缴税;
◆ 控制权容易分散;
◆ 股票转让的税收筹划难度较大;
◆ 若为董监高管直接持股,每年减持的股份比例有限制;
◆ 涉及到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比较难适用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
1公司股东的涉税情况
股改环节
资本公积转股本,不计所得,也不增加持股成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或者转入资本公积,视同利润分配,但属于免税收益,同时增加持股成本。
分红送股
上市前分红送股,全部作为免税收益。上市后,持股时间超过一年,作为免税收益;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分红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增股份
股改前或者股改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增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对公司影响为中性。
股权(票)转让
◆ 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差价,扣除税费后,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上市后减持股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股票减持价格减去该上市公司股票IPO的发行价,差额部分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 转让差价减除转让税费后,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分配到个人股东,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优点&缺点
优点:
◆ 控股权集中,比较稳定,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的控制,便于家族传承;
◆ 股改及分红不涉及到税费,前期负担较轻;
◆ 因为收益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公司的经营收益一起纳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扣除其他费用,税收筹划空间较大;
◆ 可以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涉及到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资产划转等事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
缺点:
减持税费较重,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25%,如果分配到个人股东,还要交20%个人所得税。需要同进同出,减持的利润归属于公司,不能单独对某一个个人股东分红。
1有限合伙股东的涉税情况
股改环节
◆ 资本公积转股本,由于政策尚未明确,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暂时不计入所得,但也不能增加持股成本;
◆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是一种利润分配。若合伙人为个人,按照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分红送股
上市前或上市后的分红送股,是一种利润分配行为,若合伙人为个人,按照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转增股份
股改后,以资本溢价转增股份,政策尚未明确,暂不计入所得,也不增加持股成本。
股权(票)转让
◆ 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差价,扣除税费后,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当期利润;
◆ 上市后减持股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股票减持价格减去该上市公司股票IPO的发行价,差额部分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 转让差价减除转让税费后,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当期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若合伙人为个人,按照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每个人可以扣除每月3500元的业主费用,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利润按照20%征税,但这个政策正被逐步清理;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优点&缺点
优点:
◆ 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很少的资金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有利于控股权的集中;
◆ 有限合伙的股权激励平台,可以把高管锁定,使其不能在公司上市后随意辞职套现,把高管的利润和公司的发展绑定在一起;
◆ 出资和经营权分离,经营决策不容易受到资本的影响,授予普通合伙人最大的主动权;
◆ 可以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因为企业主费用可以扣除,也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缺点:
前期税费和减持税费都较重,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需要同进同出,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主动权。
通过以上分析,尤其是了解了不同类型股东持股的优缺点之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股权架构设计。
◆ 如果创立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个人的名义持股是最佳选择。
◆ 如果是为了家族传承的,用家族企业持股最合适;
◆ 如果核心股东持股份额比较小,为了控制权更加集中,采用有限合伙持股比较合适,例如绿地控股;
◆ 高管持股平台也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比较合适。
不过,从税负最低的角度来说,自然人持股的总体税负是最低的,因为上市后分红免税、减持股票免征增值税,但要选择恰当的时机股改,选择恰当的时机分红和减持。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公司股东的筹划空间最大。所以,企业上市的股权架构设计,需要结合各个股东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现有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也可以为达到不同的目的,进行不同的搭配,因人而异。
问:如果公司计划上市,在股权架构设计时有什么方面要考虑呢?是否把税务因素考虑在内?
答:从上市的角度来说,上下游企业的持股最主要是影响到关联交易的问题。如果上下游企业持有你们公司股份的比例超5%,是属于重要的股东。如果公司有比较多关联交易,在上市审核过程中会审核得更加严格。
因为上下游股东作为你们的股东,大家都会担心是否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这种交易是否公允?所以上下游股东参股公司,个人建议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持有。只要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共同发展,这样就不会出现股权分散的问题。
问:创业型公司创立时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VC进入时估值增加,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就要缴税,有什么好的税筹方法?
答:如果从税收的角度,我个人建议在股改时不要把资本公积转股本,因为现在肯定会涉及到税收问题。不过有一些创业型公司,一般注册资本比较少,所以个人建议如果公司本身有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可以把他们转正股本而不要把资本公积转股本。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没引入VC时,先进行股改。股改后再引入风投,再把引入风投时产生的资本溢价进行转正股本。
问:另外公司在做股权激励时,架构一般多采用有限合伙做为持股平台,9月22号新出的101号文只是对本公司所做的股权激励有递延的税收优惠,那么采取什么样的股权架构更为合适?
答: 因为政策对于有限合伙没有很多优惠。从个人角度来说,按照101号文的股权激励,个人作为激励对象,其实也很好。
个人作为持股对象,现在已经不计入到公司薪金里,而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就像股票减持一样,已经是大幅度降低。
如果公司激励对象太多,也会导致上市前股东人数超限,办某些事情时可能要全体股东签名,就会非常麻烦。
问:我们基金公司准备投资的企业,涉及到未分配利润,以及老的资本公积,请问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如何缴税,有什么好的税筹方法?
答: 未分配利润方面在股改环节是要进行分配。所以对于个人股东,肯定要交股息红利和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属于免费收益。对于资本公积,如果转正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转正股本,就没有税收的问题。对于法人股东而言,无论资本公积是否转股本,都不用纳税,也不会增加其持股成本。
问:如何理解国税2011年第39号文件中,依照本条第一项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再纳税。是否认为只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个税就不用交纳了?
答: 按照第一条,你们已经足额缴纳,就是按照全部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票卖出去后,相当于减持,把收益给对方。如果对方进行减持,要对差额部分缴税,但是现在已经由你们缴纳,所以给对方的时候就不用缴税。
限售股如果转让给个人,个人拿到的不是限售股,再卖的话属于免税,限售股的缴税现在已经由企业承担。个人认为公告的意思是限售股只征一道税,如果企业在限售股减持的时候已经征税,个人如果再持有就不用缴税。
有一点需要注意,在第一个环节按照第一条缴税的时候,是全部收入而不是按个人和个人签订协议转让限售股价格来定,应当按照在市场上最终转让价格来定。
问:股改时,大股东个人股份转给法人公司作为今后的股权激励池。这样的操作合理吗?
答:大股东把个人股份转给法人公司,作为股权激励,这种操作实际上是一种捐赠行为。这样的操作从税务角度看并不划算,因为个人股份转给公司,这是股权交易行为。根据2014年17号公告,大家都知道,无论做价金额大小,必须按照市场价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给法人公司。如果是为了股权激励,个人认为不如成立一家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征资到公司。
问: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还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增资,哪一个省税?
答:我接触过一个股权激励案例,这种操作也不错。高管和需要激励的人员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公司,同时这家有限合伙公司再去投资上市的主体。这种方式所有的税收,不管是股改还是分红,或者是到了有限公司环节,都不用缴税。而且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又可以把资金集中。
问:现在股权设计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还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增资,哪一个省税?
答:刚刚我谈到的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其实是混搭在一起进行设计。类似于新疆、西藏的公司,都有税收优惠,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持股平台都放在新疆或者西藏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划比较大,有限合伙也可以筹划,但是要看地方政策。
经常有企业家朋友咨询如何设计公司的持股主体?实务中的情形比较复杂,诉求也各有不同,但基本的逻辑是一样的,主要是判断不同持股主体面临的税务负担差异。公司持股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公司三类,其来自持股公司的所得应缴纳的税额差异究竟怎样,依据现有税法及相关文件,本文简要分析如下:
”
股东来自持股公司的所得主要包括分红及股权转让所得,在公司上市之前,不同的持股主体税收负担差异如下:
一、分红所得:
(1)自然人持股,需就分红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如是一般的持股平台,个人合伙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该有限合伙企业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的模式,则个人合伙人来自公司分红的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持股主体是公司制法人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该分红来自居民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终个人股东获取所得时,仍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转让股权所得:
(1)自然人持股,转让股权所得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并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的模式,则个人合伙人来自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如果持股主体是公司制企业,转让股权时交一次企业所得税,但会面临双重纳税,最终股东获取该所得时,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分析来看,单从税务成本来看,由于公司持股将面临双重纳税的风险,自然人持股的成本可能是最低的,但即使是这样,大多民营企业家也不愿意去缴此个税。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去应对呢?笔者建议企业家(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大部分由公司主体持股:
(1)大多数情况下,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较差,股权转让并非股东所得的主要来源,所得主要来自红利(即使没有直接分红而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超过1年的挂牌,税务上也是视同分红),此时可以考虑由公司当作持股主体规避缴纳个人所得说。
(2)典型的情形是,公司由自然人持股,而且积累了大量的未分配利润,为了改制上市(创业板、科创板股本至少3000万元,主板股本至少5000万元),其中留存收益折股的部分需要缴纳20%所得税。如果在公司发展早期,进行了税收筹划,主要由公司制法人企业持股,则可以大幅度节约上市的成本。
当然,有的公司财技高超,利用新三板进行监管套利,选择在IPO之前先行在新三板挂牌,利用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成本较低,以及分红、股权转让均比照上市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节省了巨大的税务成本。
(3)即便是在上市之前引进投资者,新股东允许原股东部分套现,亦可以通过先让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个人,再由个人溢价转让,避免公司双重纳税,达到节税的目的。
02上市公司
与非上市公司不同的是,对于上市公司,无论是分红还是股票转让,相对其他持股主体,自然人持股税负成本优势更加明显,持股超过1年的自然人享有的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股票转让(限售股除外)所得亦能免税,而公司法人持股主体,其股票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股票转让环节还涉及增值税,无论是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还是其他资管产品等持股主体均是金融商品增值税(含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纳税主体,而自然人是暂免缴纳股票转让的增值税。
因此,上市公司尽量筹划为自然人持股应是理性选择。但问题是,之前的建议是在非上市公司建议主要股权由公司持有,在什么时候通过何种方式转变为自然人持股呢?最好选择在公司整体变更后申报IPO材料之前,将部分股权(将来要退出的部分)平价转让给企业家个人持股,这样税务成本会相对较低,如能与当地税务管理沟通好甚者可能暂时不用纳税;如果选择在上市之后转让,则企业家将承担IPO溢价所带来的税务成本。
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成为了资本运作的平台,公司融资和筹划的空间更大,设计持股主体的考量涉及的因素更加复杂,比如在上市之前安排一些股权由有限公司持股,将来大股东可以发行可交换债权,则会极大减少交易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及融资成本。另外,如果为了便于股权的控制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亦是合适的选择。
结论:上市之前,建议尽量公司制法人企业来进行间接持股,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准备IPO,应及时将股权转让给个人,上市后的股权溢价是主要考虑因素,自然人持股税务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