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股权激励策略:精准选人、量化评估与多元需求考量
股权激励是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虚拟股权及其衍生权益,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等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必须明确对哪些人进行激励。“选人”,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被选中的人,不仅能够获得公司授予的股权和权益,还意味着被划入“圈内”,获得公司的认可。而未被选中的人,则未能进入“圈内”而成为“圈外人”,可能产生抵触情绪,甚至造成公司内部矛盾。因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选人”,不仅要求老板具备“识人”的智慧,选出优秀的人才,又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
公司要激励的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比较重要影响的人,公司希望将他们留在公司并激励他们,让他们和公司目标一致,形成利益共同体。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将公司股权及权益授予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留住并激励他们,让他们和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公司“选人”,可以参考以下这些原则:
(一)品行符合公司要求
(二)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
(三)看好公司的未来,对公司的发展有信心,认可公司股权的价值
(四)在公司工作满一定期限
只有在公司工作满一定期限,如一年以上,公司和激励对象相互之间才可能有真正的了解。
激励对象才可能了解公司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经营状况等情况,才会懂得公司股权是否有价值。同样地,公司也才有必要的时间对激励对象进行初步的考察和判断。
(五)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比较重要的影响
激励对象是公司想要留住和激励的人,他们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公司董事(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经理、部门负责人(行政、财务、研发、客户、销售等部门)、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人员是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
对于其他人员,只要公司认为对公司未来发展是比较有价值的,都可以将他们纳入激励对象范围。
(六)基于未来几年的规划
公司应当基于未来一定时间内的规划,比如3-5年的部门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选定激励对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选择激励对象,是“选人”,确定对什么人激励。在选定激励对象后,还需确定将授予每个激励对象的股权或权益的数量。两者相比较而言,后者是确定将授予的权益数量,属“定量”问题,而前者是“选人”,属“定性”问题,确定对什么人激励。
确定激励对象“选人”,这和公司提拔员工、选择人才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在一定程度上比较考验老板的直觉和经验。公司规模不是很大的话,仅凭直觉和经验基本上就能敲定想要的人选。但在公司规模比较大、员工人数众多,以及在数名候选人情况比较相近等情况下,难以确定人选的,就需要借助相对精确的可量化的工具。比如,可以参考用于计算将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数量的评估模型。
举例如下:
首先,考察品行,以及是否认同公司价值观和经营理念,是否看好公司前景和认可公司股权的价值。如果这几项不符合,可以直接刷掉了。
其次,选定需要考察的参数,比如历史贡献(工龄和业绩等)、岗位、综合能力(学历、专业技能、沟通能力、工作积极性)等,对每个参数设定相应的权重、等级及分值,最终按照综合分值排序和选定激励对象。参数评估模型的应用示例如下图表:
大多数情况下,老板仅凭直觉和经验,根据上面所说的“选人原则”就能确定激励对象人选。但说到底,激励对象的选择也是需要有一定的判断依据的。
公司可以借助上述参数评估模型,将判断依据具体化为各项参数(历史贡献、岗位和综合能力等),并为各项参数设定相应的权重和分值,以综合得分排序和选定人选。借助参数评估方法将“选人”量化,具有一定的意义:
首先,可以明确考核方向。参数及相应的权重和分值的设定,表明了公司看重员工具备哪些优点和素质,也向员工宣示了公司所鼓励的员工应努力的方向。
其次,比较客观、公正。考核标准更加精确和可量化,激励对象人选的评选更加客观、公正和有说服力,公司能够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激励计划也就更容易为员工所接受。
再次,决策取舍。当候选人情况比较相似,公司难以取舍时,借助这一评估方法,可以将判断依据量化和精确化,作为决策和取舍依据。
(一)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八条规定: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从这两条规定可见,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这一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持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履行其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督职责。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特别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7号]》规定:
“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公示期后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同时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有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监事会负责对拟参与对象进行核实,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发表意见。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从以上规定可见,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样因其独立性和监督职责,被禁止成为激励对象。
(三)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的其他公司
非上市和非新三板挂牌的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监事能否成为激励对象?《公司法》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特别规定。
在公司内部治理体系中,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层和监事会(或监事)各司其职,监事会和监事是公司内部治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公司法并未禁止监事持股成为公司股东,也未禁止监事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同时,为激励监事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发挥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也有必要激励他们。
因此,非上市和非新三板挂牌的其他公司,监事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一)“老员工”与“新人”
“老员工”或称“元老”,对公司的创建和发展有过历史贡献,有些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仍能够继续做出贡献,但有些则可能不能再胜任原有岗位和发挥作用,甚至已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而“新人”或称“新星”,则是公司未来发展的生力军和增长动力,是激励的重点对象。
实施股权激励“选人”时,如何对待“老员工”和“新人”?这实际上是如何考虑和权衡员工的历史贡献和未来潜力?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未来”而非“过去”,是“激励”而非“奖励”。股权激励“选人”时,应当主要看重激励对象的未来发展潜力,而非过去的历史贡献。但如果公司在股权激励中,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历史贡献给予一定的肯定,这对其他人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体现公司“善待老员工、激励新人”的价值观。
所以,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选择激励对象以及确定激励对象的股权数量时,应以他们未来的潜力为重,同时也可以适当地考虑他们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相应地,可以在参数评估模型中选择和调整参数、权重和分值给予体现。
(二)激励对象的不同需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不同的激励对象可能会因为他们的年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和性格等各种原因,而有不同的需求和预期。比如有的员工希望拿短期的收益,有的则愿意冒风险、拿股权赌公司的未来,跟着公司一起长线发展。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激励”,对于有着不同需求的员工,应当分别制定不同的激励方案。
(三)上下游企业
公司不仅可以对内部员工进行激励,对于公司外部的上下游企业以及能够为公司提供资源和帮助公司成长的利益相关人,公司也可以将他们作为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