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股权激励纠纷案例剖析及解决之道
在现代企业发展进程中,人才是关键驱动力。股权激励作为解决中高层人才问题的有效工具,犹如“金手铐”,借股权纽带将各方凝聚,打造利益共享平台,化解传统模式下员工与企业利益不一致以及短期激励不足的难题。然而,随着其广泛应用,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据裁判文书网数据,近三年此类纠纷案件约1200件。本文借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探寻法律解决路径。 ## 一、典型案例分析 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勇合同纠纷—(2019)粤民再227号** - **案件事实**:2008年胡勇任职东莞南玻公司时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 ,2016年离职前已是南玻公司集团副总裁。南玻起诉胡勇返还售股收益并担违约金,一审、二审以属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驳回,南玻申请再审。南玻称协议是平等自愿的民事合同;胡勇坚称基于劳动关系,属竞业限制纠纷,应仲裁前置。 - **法院观点**:广东高院从多方面判断,认为协议目的是规范特定员工权利义务,胡勇此时非普通劳动者身份,协议内容与普通劳动权益无关,竞业限制条款性质有别,所以纠纷属商事合同纠纷。 - **案例评析**:该纠纷被认定为商事合同纠纷,原因在于股权激励协议与劳动合同关联性弱、参与对象特殊、所得收益性质不同。 2. **致尚服饰诉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8)沪01民终6881号** - **案件事实**:李刚入职致尚服饰,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入职、激励、红利等股份相关内容 ,合约期满不再续约时,李刚索要股权奖励遭拒引发纠纷。 - **法院观点**:法院指出,虽有股权相关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股权并登记,所谓“现金股份”实质是公司给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报酬,争议属劳动争议范畴。 - **案例评析**:本案关键在于“虚拟股权”,其实质为现金奖励,所以被认定属于劳动争议。 3. **付军与淘宝、阿里巴巴的合同纠纷案——(2016)浙民终504号** - **案件事实**:付军作为淘宝前员工,获阿里集团股票期权,后因违规被收回期权,双方起争执,付军质疑收回合理性、条款效力等;阿里集团强调按协议办事。 -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股份期权激励非劳动薪酬福利,是额外激励,员工违反约定,公司有权处置期权,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 **案例评析**:本案是实股激励,行权后成股东,司法实践倾向将此类纠纷定性为商事合同纠纷,按约定企业有权处理违约员工期权。 4. **彭鑫与富安娜公司合同纠纷案——(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70号** - **案件事实**:彭鑫入职富安娜后,公司推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又终止,彭鑫签《确认函》《承诺函》,后辞职,富安娜起诉索赔,彭鑫以《承诺函》是格式条款、属劳动法范畴抗辩。 - **法院观点**:法院认定富安娜操作合法,《承诺函》有效,该纠纷涉及的劳动合同与股权关系相互独立,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 - **案例评析**:本案核心是《承诺函》效力及法律适用,法院判定二者关系独立,适用合同法、公司法,《承诺函》不违规。 ## 二、纠纷解决之道 股权激励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纠纷法律性质认定最为突出,这一程序问题给纠纷解决带来阻碍,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也有分歧。为防纠纷、获公平裁判,建议重点关注: 1. **明确法律关系**:在股权激励法律文件里事先明确法律关系,若为劳动关系,按劳动争议程序先仲裁再诉讼;若为商事合同关系,法院或仲裁机构多认可,能减少争议。 2. **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主要有诉讼、仲裁。仲裁私密性强,能保护商业信息与企业声誉,建议在股权激励文件中事先约定仲裁。 3. **明确赔偿内容**:对激励对象异动,如离职、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尤其是赔偿事宜,要在法律文件里明确,包括已行权、未行权部分处理及违约赔偿办法。 ## 三、结论 股权激励意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企业长远发展,但相关争议呈上升态势。本文剖析典型案例,梳理关键法律问题,结合律师实操经验给出解决建议,期望助力企业管控纠纷,充分释放股权激励价值,达成理想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