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架构与激励策略深度分析
自中国经济进入资本时代起,股权就成为了企业管理与运营的核心工具。如今,股权更是成了许多投资人实现财富的手段及企业融资的重要枢纽。因此,公司股权架构的设计对企业而言不可谓不重要。从“真功夫”到“俏江南”,一系列反面的例子无不在向我们宣告一个结论,即优秀的股权结构不一定让企业的效益剧增,但劣质的股权结构必定使企业分崩离析。除了股权架构设计之外,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股权激励”对企业而言同等重要。因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及创业浪潮的到来,人才已经成为企业的第一竞争力,企业必须依靠“股权激励”这个重要的工具来捆绑优秀的人才与团队。
以下,本文将以“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激励”为中心,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激励的关系
股权架构设计简单来讲,就是有计划地将公司的股权在公司内部进行分配,并解决谁投资、谁决策以及收益权分配的问题。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其主要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从二者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股权激励其实系股权架构设计的一部分,是股权架构设计中公司股权分配的一个对象。基于这样的包含关系,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必定是相互呼应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架构设计
《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决策权的规定对股权架构的设计极具参考意义,在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之前,有必要先行了解其重要的几个持股节点。根据控制权的大小,分为以下3种情形:
(1)持股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意味着其可以单独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公司形式的变更,乃至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直白地说,掌握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就掌握了公司的所有话语权,可以对公司为所欲为,掌握着公司的生杀大权。可以说掌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基本等同于掌握百分之百的股权,对公司拥有的是绝对的控制权。
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对公司形成的是绝对的控制权,这是公司创始人期待的一种理想化股权架构,因为这能保证公司在一个核心的带领下快速发展。但事实上公司创始初期十分缺少资金,而一般情况下以投入的资金来划分占股比例,因此创始人常常不能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当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可以通过章程约定不按投入资本来划分股权占比的。但是,即便通过约定的形式使创始人在最初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可后期为了融资也不得不对股权进行稀释,否则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2)持股过半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的普通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而是赋予了股东极大的自主权,允许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普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由某一股东直接决定公司的普通决议,而不必考虑其持股比例是否达到过半数。但实务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般都规定普通决议以过半数为标准,很少有公司能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的自治权。
持过半数的股权对公司形成的是相对控制权。由某一股东掌握公司相对控制权的股权架构,也是比较科学的。这种情况下,公司决策不会陷入僵局,决策核心也相对稳定。但同样,后期公司想要进一步融资的话,也存在股权稀释的问题。
(3)持股三分之一以上
持股三分之一以上是为了防止绝对控制权的出现,这与第一点相对。其目的是保证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的重大决策上拥有一票否决权。
持股三分之一以上,保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计的一大临界点。如果公司创始人持股不足三分之一,那么他对公司基本上就不存在控制权了。
(二)一元股权架构与二元股权架构
一元股权架构与二元股权架构是当下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两种股权架构形式。成立比较早的有限责任公司多采用一元股权架构,在《公司法》修改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部分采用了二元股权架构。
(1)一元股权架构
一元股权架构即传统的股权架构,指的是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均一体化的股权模式。在这个架构之下,任何股东的权利都是通过股权比例来进行区分的,谁拥有的股权多谁就是公司绝对的控制者。这是最原始也是最简单的架构。
一元股权架构中,存在四种常见的股权结构。最优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持股比例达三分之二以上,对公司形成绝对的控制的情形。此种股权结构之下,公司所有决策均有由创始人作出,不存在决策僵局的问题。此外,创始人作为一手经营公司的人其决策风险相对较低。其次比较科学的结构是,创始人持股过半数对公司形成相对控制的情形。这种结构下,除了公司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外,创始人基本可以决定公司的所有事宜,公司的决策中心基本不会变,也不会陷入决策僵局中。再则是创始人持股三分之一以上的情形。此种股权结构下,创始人仅拥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公司的决策权并不在最熟悉公司业务的创始人手上,存在的决策风险比较大。此外,还可能存在决策僵局的情况。最后是各股东平均持股的情形。这是一元股权架构里最差的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之下,公司的决策重担要么落在不特定的股东身上,要么就是陷入决策僵局之中。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一元股权架构时,较优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的持股比例至少过半数。这样的股权架构确保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使得公司的领导核心稳定,也使得公司不会陷入决策僵局中。但是,要一直保持这样的股权架构,意味着创始人要死守51%的股权,而这将影响公司后期的融资。控制权不能脱离股权比例,这是一元股权架构的局限性,也是二元股权架构产生的原因。
(2)二元股权架构
二元股权架构即同股不同权,有点类似于英美法体系下的AB股。这种股权架构下,股东的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并不统一,而是进行了分离设计。因此,持股比例最多的股东并不一定就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很有可能只在分红时有话语权。二元股权架构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后才得以适用,并且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在适用二元股权架构时,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的约以实现同股不同权,一般是创始人股与普通股在表决权上的差异,创始人股的表决权都是普通股表决权的很多倍数,主要目的在于脱离股权比例将公司控制权固定于创始人身上。使得公司创始人得以将股权稀释至51%以下却依旧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其优于一元股权架构的地方。
无论是一元股权架构还是二元股权架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都是可适用的。一元股权架构虽劣后于二元股权架构,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采用二元股权架构进行股权设计。因为,一元股权架构的局限性是可通过协议弥补的,如一致行动人协议就能间接打破股权比例与控制权的联系,使控制权固定于小股东手上。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架构如何设计
(1)确保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的控制权集中,才可以高效决策,也更能集中资源做大事。而控制权集中在最熟悉公司业务、最了解行业情况的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手上,相对来说可以避免决策上的风险。因此,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可以说是股权架构设计的核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适用的是一元股权架构或是二元股权架构,能采取的措施有所不同。
1.适用二元股权架构时
有限责任公司应优先适用二元股权架构,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创始人股所享有的投票权优于普通股,可以是普通股的10倍或20倍,具体视公司的情况而定,但要保证创始人的投票权始终在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
2.适用一元股权架构时
有限责任公司在适用一元股权架构时,应保证创始人或创始团队的初始股权在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在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初始股权没办法达到过半数或后期需要稀释股权进行融资时,一方面可以通过与部分股东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的方式,将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或创始团队行使,使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掌握的投票权达到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另一方面可与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签订协议的股东在持股期间以创始人或创始团队的意见为其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加大创始人或创始团队的投票权权重,使其获得公司控制权。
(2)明确创始人退出机制
世上没有牢不可破的关系,创业团队中的任何一个创始人随时都可能退出。公司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好创始人的退出机制。包括创始人退出是否退股?退股的股价几何?等问题。
(3)预留部分股权
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预留5%至15%的股权,用以公司将来进行股权激励。这部分的股权可以由某一股东代持,并明确约定用于股权激励,所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代持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
(1)尚缺失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我国公司的股权激励,在《公司法》修改之前,一直深受股权不能预留、公司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及高管不得转让公司股票等问题的困扰,直至《公司法》修改后才得以顺畅实施。为弥补法律的空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用以指导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出台任何相关的规定。
实践中,有股权激励需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不在少数。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等以人才为核心竞争力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对实行股权激励的想法不可谓不强烈。有限责任公司虽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激励设计,但由于公司性质的不同,可操作性其实并不高。
(2)存在资本股份化问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对外发行股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存在股份价格及股份数量。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则首先要做的就是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虚拟的股份,并对虚拟股份进行评估定价。
(3)股东人数存在限制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人数将受到限制。如果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就会遇到困难。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一般方式
(1)权益结算式
权益结算式的股权激励,是指满足特定条件下,被激励对象可通过无偿获赠、以约定价格或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等方式获得公司股份的行为。权益结算式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权奖励等。
(2)现金结算式
现金结算式的股权激励,是指满足特定条件下,被激励对象根据虚拟股份或股权分红、公司项目收益比例等不涉及股权变更、转让的方式获取公司现金奖励的一种激励行为。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虚拟股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干股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可行的方案建议
(1)权益结算式
权益结算式的股权激励,涉及公司股权的变更、转让等行为,相较于现金结算式的股权激励要复杂得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其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时除需要符合一般的手续外,还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才得以实现。此外,基于资本维持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购买自己的股权的,这无疑是限制了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方式。尽管程序相对复杂,且存在限制,但权益结算式的股权激励实际上更能吸引人才。因为,它使得员工真正成为公司的股东,将员工与公司绑在了一起。
实施权益结算式的股权激励只要需要解决股权来源与股权授予的问题即可。以下将分开研究。
1.股权来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使得股权来源存在限制,但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性,我们可以另辟蹊径。
首先,可以采取预留股权的方式。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初就预留部分股权用于股权激励。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购买、持有自己的股权,所以预留的股权只能通过协议约定由某一股东代持。具体操作为:发起股东在投资协议或其补充协议里约定,公司预留部分股权用于股权激励,该部分股权由全体股东按比例出资,并授权某一股东代持。同时明确约定,代持股东不享有该部分股权的股东权益,所有股东对该部分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次,可以采取平均稀释股权或股权收购的方式。股权收购的方式适合于既存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既存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权已全部分配给各个股东,公司用以实行股权激励的股权只能来源于原股东的让渡。届时,如果公司全体股东都同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那么可由全体股东约定平均稀释股权,然后约定由全体股东按约定比例转出股权。最后,全体股东协议将转出股权委托某一股东代持,并明确该股权用于股权激励,代持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所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有部分股东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持反对意见,则可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由公司购买反对股东的股权用于股权激励。反对股东的股权不足时,剩余的股权按前述方法平均稀释其他股东的股权进行补足。
最后,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公司通过增加注册资本以降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以此创设出多余的股权。对于多出来的股权,按前述方式约定由某一股东代持,并明确该股权用于股权激励,代持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所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增资扩股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公司的公积金,也可以由股东按比例分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增资扩股前全体股东应事先约定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
2.股权授予
股权授予,即激励条件满足时,代持股东按约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员工。因此,公司需要对股权授予的时间、条件进行设计,以达到最好的激励效果。同时公司要注意规定激励股权的转让限制,及员工的退出机制。如:员工若离职则其因股权激励而获得的股权,公司可强制收回。
(2)现金结算式
现金结算式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就是附条件的奖金支付。对于现金结算式的股权激励,公司只要与员工签订激励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合适的约定即可。如奖励金额的计算方式、奖励支付的条件、方式和时间等。现金结算式的股权激励同样应注意规定员工的退出机制,应在激励协议作出“虚拟股不得转让或出售,员工离开公司则自动失效”等规定。现金结算式的股权激励,重点工作在前期虚拟股权的设计、划分或是股权增值额计算方式的计划上,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设计。此外,现金结算式的股权激励,因以现金支付为奖励,故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资金压力,公司应充分考虑用于激励的资金的来源。